工程建设监督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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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督15篇工程建设监督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1、前言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包括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作业技术直接产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条件,但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监督15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建设监督15篇

篇一:工程建设监督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1、前言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包括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作业技术直接产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条件,但并不是具备相关作业技术能力,就都能产生合格的质量。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还必须发挥其质量形成的能力,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工程项目,投资和耗费的人工、材料、能源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工程产品,以期在预定时间内能发挥作用,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建筑工程质量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众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程项目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潜伏隐患,其后果不堪设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头等大事。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世界著名的管理专家桑德霍姆教授说:“质量是打开世界市场的金钥匙”。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建设行业和建筑企业也面临国际竞争。要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获胜,其制胜的主要武器就是质量。质量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支柱。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都在围绕“质量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这一主体改善经营管理,将“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看作是企业正确的经营之道。

  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民族素质、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工程建设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对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和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建设工程形成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从这一意义讲,能否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企业的质量体系应追随它的方针、目标和相应的策略而作调整。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必须而且必然在质量经营革命中得到发展。但是在现实企业管理中,常常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为提高工程质量,扩大单位影响,提高技术等级,争创少数“精品、名牌”工程,无形中增大了投入,使其它工程的质量状况得不到保障;其次,为严抓质量,加大奖罚力度,奖罚额度之大超出了单项工程本身的价值,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易造成恶性循环,未必有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持久开展;现场监控力度,实行监理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质量问题的产生,但易造成施工人员和监控人员情绪上的对立,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能使用;对工程设备进行审查:永久性生产设备的采购,应通过质量管理人员的认可,并且要经过验收后才可进场。重要的施卫机械设备应定期提供机械性能检测报告,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对施工方法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后即作为施工依据。

篇二:工程建设监督

  工程建设监管情况汇报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监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是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围绕这项工作,近年来,我县积极探索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监管的新方法和新措施,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手,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和遇到的问题,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好做法,促进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监管日益规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促进制度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提高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我县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国有资产拍卖活动管理的相关意见》、《关于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严肃招标纪律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规行为扣分实施细则的意见》,同时成立了乐安县政府投资工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用一系列制定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的全过程,明确了持续监管工作的要求和重点,确保了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强化招投标关口监督,全面推行网上电子招标,形成制度化,并严把邀请招标审批关,严格规范邀请招标程序;强化标后监管,积极推行重点项目跟踪管理、押证管理、履约保证金

  管理等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变更关、隐蔽工程签证关、工程决算关、资金拨付关等标后关键环节。通过全程跟踪监督,防止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违规问题、不廉洁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有力保证了项目落实。

  二、严明工作职责,提高监管水平

  1、建立健全了工作绩效考核制,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为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监管职能部门失位、缺位甚至互相推诿扯皮,监察机关越位或错位,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我县建立并完善了监管绩效考核机制,促进了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严防出现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发改委则认真把好项目核准关,并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规范实施要求;监察部门加强了对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加强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审计部门严格了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严把了项目资金的拨付关,确保建设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行政监管部门完全脱钩,切实做到管办分离、规范服务、合理收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监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了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公路、水利、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发改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参与联席会议进行指导。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可以实现监督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2、建立健全了施工现场动态跟踪督查制,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的资质证件进行压押督办施工。二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对中标后履约阶段的施工现场人员在岗考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结(决)算等方面的监管,能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法,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三是为防范行政主管部门出现监管不到位,以及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不及时、不严格的问题,还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月将检查情况报当地政府领导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监管部门。

  三是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情况报告制,强化业主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为促进政府投资工程业主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职责,防范少数业主掺杂个人利益与施工企业串通一气。在督促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的情况下,要求业主每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位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实行项目管理月报制,业主必须定期将工程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别报当地政府领导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监管部门,便于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合理

  调度。

  四是建立健全了突击联合检查制,强化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为检验各方各人履行职责情况,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每年突击开展一次对公职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和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检查内容重点是施工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押证管理、施工进度、工程量签证和资金拨付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对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关注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果

  为防止合同变更、工程量的增减、材料单价的确定等,不按规范程序报批,或在报批程序中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发生;防止在工程的预决算、工程量的变更和资金的拔付中出现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决算价难以统一,工程款的拔付随意由业主确定等管理中漏洞。我们又着重加强了三个方面的监管:

  二是强化标后合同实施的监管。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中标承建范围应与招标范围一致。严禁招标人随意扩大发包范围,将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电气、暖通、电梯等)、消防工程、市政配套、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未纳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随意增加给中标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县发改委和县监察局派员全程参与监督,县审计局对重点合同项目采取了跟踪审计。

  三是严格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的监管。要求建设单位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突破审批内容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监察局审批,并报审计、财政部门备案。一次性工程量变更达10万元以上,还需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对工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单独进行专项监察,并报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临发〔〕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工作,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为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将加快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控辍保学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义务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是建设全民学习、学习型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基础工作。因此,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完成学业,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素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

  抓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控辍保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区)直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一把手为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把控辍保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目标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做到目标责任到位、工作任务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控辍保学工作。凡义务教育辍学率超过国家标准的县(区),乡(镇)和学校,主要领导要专题研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勤工俭学等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配合组织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和控制在校学生辍学,治理校园周边环境,通过一事一议活动帮助辖区内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二)各县(区)及所属各乡(镇、街道办)和中小学每年月和月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控辍保学活动月活动,开展创建“无辍校”和“无辍班”活动。在新学期开学时,要向家长(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求家长(监护人)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对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三)继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双线目标责任制”,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校长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层层签订控辍目标责任状,把控制学生辍学作为考核乡(镇、街道办)领导干部、校长工作的重要指标。在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承担本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领导责任的同时,要积极推行“以村为主”的工作模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的责任,把防辍控辍任务落实到年级和班级,实行年级组长和班主任防辍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而达不到控辍目标任务的县

  (区)、乡(镇、街道办)和单位,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部门防辍控辍责任。公安、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控制未成年人办理相关证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县(区)内企事业单位用工标准;各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单位要严禁组织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和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相关培训和劳务输出。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深化教育改革,不断增强学校办学的活力和吸引力

  (一)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性,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各学校要以创建平安校园、卫生校园、文明校园为载体,把学校变成学生的乐园。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学生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观念,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生活有困难的学生不歧视。要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坚决纠正教师只关注“尖子生”而放松对学习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的关爱。中小学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建立接待家长工作制度,召开家长会,让社会、家长共同参与转化后进生工作,帮助流失学生重返校园。

  (二)认真抓好农村综合初中建设工程。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市农村综合初中建设实施意见》,抓好农、科、教结合工作。要整合农村各类教育资源和科技推广项目,积极推行初二

  后分流(.+.、+)、综合初中班、短训班等办学模式改革,为学校提供开展勤工俭学所必须的土地,为学校开展以种植和养殖为主的勤工俭学活动创造条件,让学生升学有基础,就业有技能,致富有本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

  四、突出重点,完善资助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贫辍学

  (一)认真执行《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依法管理和使用好中央和省下拨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认真做好免费教科书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助学制度。按《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法》的要求足额预算资助专项经费,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三)重视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平等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对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四)充分利用好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现有资源。各县(区)在积极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同时,要根据本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的人数进行合理安排,创造条件开办特教班或鼓励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义务教育督导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两基”复查年审制度。在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办)“两基”年审自查的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所辖的三分之一乡(镇、街道办)的“两基”年审进行复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两个县(区)的“两基”年审工作进行复查。凡复查不达标的县(区)、乡(镇、街道办),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经黄牌警告后仍不达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落实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教育工作的管理。根据《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每年必须对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自评,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三)建立市、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履行督导检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及《市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临政办发〔〕号)的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对市、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在将督导检查结果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所督导部门的表彰或批评意见,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职责。

  各旅行社:

  一、导游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主要内容为:导游年度执业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投诉情况以及年审培训考核情况。

  二、考评等级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一)通过年审。本年度通过市旅游局考评的;上一年度未参加年审且未执业的导游,由所在旅行社出具本年度未执业证明的可予以通过年审。

  (二)暂缓通过年审。本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市旅游局暂时保留其导游IC卡,并出具保留证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的登记注册单位。待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培训和整改后,持培训合格证明和导游IC卡到市旅游局作年审记录,方可重新上岗。

  (三)不予通过。导游一次扣分达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市旅游局暂时保留其导游IC卡,并出具保留证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的登记注册单位。待下年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培训合格证明和导游IC卡到市旅游局作年审记录,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

  三、年审期间遗失资格证或导游IC卡的在参加年审的同时应尽快到市旅游局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待取得新证后再作本年度年审记录。若不补办者视为未参加年审,作不予通过年审处理。在此期间市旅游局将不予办理停职或跨市州旅行社调动手续。

篇三:工程建设监督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一、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闭合

  切实推行行政惩罚制度,是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的有力手段。行政惩罚措施的准时跟进,不但能够准时订正违规行为,同时对其他单位、其他项目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质量监督工作是在主管机构授权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质量监督权和行政惩罚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大路建设监督管理主意》、《大路建设市场管理主意》等都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觉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为质量监督工作过于注重质量的监督检查,没有对整改措施和相关惩罚准时监控落实到位,参建单位存在迎合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反馈报告走过场的现象。为此,依据行业相关法律规矩现正在制定《高等级大路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和《农村大路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对各项行政惩罚条款统一汇编并举行细化和量化,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依据细则严格执行。强化对业主的监督,准时整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把质量监督工作真正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守护好工程质量的大门。

  二、设立质监巡查组和项目监督组,全方位监控工程质量,设立以领导为核心的巡查组

  按照各个工程项目性质和发展状况对全部工程项目适时举行综合检查;按区域成立项目监督小组,详细负责所监督区域各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查。对高速、一级大路实行巡查和现场监督有机结合方式,点面兼顾,有主有次,确保监督不留死角。农牧区大路通过实行适时巡查方式现场详细跟踪,详细监督工作由旗县主管机构监督部门负责。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深入建设项目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的监管。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导和核心,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托付对工程全过程举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是工程质量的直接监控者;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建筑者,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总监和项目经理是责任主体,深入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监控,要促使这三方责任主体严履其职、严负其责,提升质量意识和责随意识,一级一级架好质量的高压线,才干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消失。一要严查各级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控质量保证体系的规范运转;二要仔细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备案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美质量第一责任人约束机制;三要以信用评价和岗位记下为抓手,充分发挥社会监理的职能和作用,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推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有效实施。

  三、提前介入交工检测,推行第三方检测制度,严把交(竣)工检测关

  建立施工过程抽查和工程交工前检测同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前移,催促业主托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前介入,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举行中间监督抽查,使工程实体的各项质量指标在过程检测中得到真切评定,震慑各从业单位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防质量隐患,为工程的顺当交(竣)工做好检测基础工作。

  四、建立旗市区质监机构,加强农牧区工程质量监控

  农村牧区大路点多面广、监督难度大,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大路的建设主体,惟独各旗市主管机构成立与市质量监督机构相对应的质量监督部门,明确旗市监督部门的责任,才干全面有效实施对农牧区大路的跟踪检查和有效监督,农村大路质量管理才干有制度保障。各旗市监督部门每月定期将各农村牧区大路项目监督抽查状况汇报至上级质监机构,采纳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作上级质监机构对各旗县农村大路定期巡查。能有效地缓解上级质监机构的监督工作压力,同时保证了农村大路工程质量的准时掌控。进一步推动农村大路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五、推行各项目监督组之间联检和互检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公平严谨

  为使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准时、到位,质监机构将在现场监督的基础上对各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互检或联检工作。年底对全部监督项目的监督工作举行全面的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查证监督申请批复是否规范,交工检测看法、检测报告内容是否严谨完整,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做到严格监督、公平执法。同时发明条件促进质监机构行业间的沟通和学习,拓宽业务视野和工作思路。通过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使质监工作上高度,上水平。

  六、加大宣扬工作力度,设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营造工程创优舆论氛围

  质量监督工作是代表政府对大路工程质量举行监督的行政行为,任何从业单位都要乐观协作采纳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通过实行文件传达或集中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职能和监督作用的宣贯,使被监督方了解质监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提升质量监管意识,充分认识政府监督的须要性和强制性。在施工现场设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促使被监督方仔细履行职责,削减违规行为。

  七、推动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使质量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行施工标准化管理是适应大路建设迅速、科学进展的需要,是提高大路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平安的有效手段。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自2022年起,新开工高速大路、一级大路项目将要推行标准化管理。各项目驻地建设、预制场、拌合机构、施工现场所有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所有达到规范标准。通过开展高速大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促进规则制度越发完美,现场管理越发规范,人员技能越发精湛,施工工艺越发精细,实验检测越发牢靠。抓住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的有利时机,加强工地标准化专项检查,加大对高等级大路实体指标、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的监督力度。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公布检查结果、名次排序、组织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奖优罚劣,打造样板工程、精品工程,通过样板工程、精品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营造工程创优氛围,带动所有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篇四:工程建设监督

  浅析如何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快速更断,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已经成为烈筑工程唯一的成败标准和生命线,而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正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就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加强和提高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正在向着高、大、新、精、澡的方向迅速的发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快速更新,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已经成为建筑工程的成败标准和生命线。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工作正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各环节作业、竣工等方面的实物质量监督和行为质量监督。本文就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提高质量监督的水平,从而促进和保证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和水平。

  一、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主要在政策制度、监管力度、监管环节和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标准不一致。国家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虽然颁发了一系列的有关建筑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控制力度和手段,但由于监督法律体系的漏洞,在目前的实际建设过程中,仍然还存在很多不合标准、违反施工程序等违规现象和行为,无法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质量。同时,由于工期、人情等等原因,造成面对不同的建筑施工项目时,其质量监督的执法标准和力度不一致,造成不能有效的保证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2、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节的质量监督不严。在工程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往往只是对大范围上进行程序化的监督控制,没有深入到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造成“老、低、坏”现象严重。例如,对施工原材料的现场抽检、控制不全面、严格;对施工现场的相关技术设备的质量检测不细致;对施工作业的操作流程控制不全面等等,这些都都造成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隐患,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

  3、监督人员的结构不合理。在目前的工程监督队伍中,专业性的工程监督工程师比重较低,缺乏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标准掌握熟练的从业人员,监督队伍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人员构成结构。导致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对施工质量从法律、技术、程序、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严谨、详尽的监督检查和控制,造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漏洞,从而无法充分的发挥质量监督工作的作用,保证不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使用质量。

  4、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不严格。目前,有些建筑工程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归档资料不全面,施工资料不完善、不确,无法反映真实、全面的建筑工程的相关管理和施工信息而这些并没有引起质量监督人员的重视,在验收监督时,相单位和人员只是走形式,没有真正严格、认真的按照国家有的竣工质量标准进行监督和控制,使得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项进入到社会运行中,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针对上述提出的存在问题,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时,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和提高质量监督的度和效果,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1、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国家要加强和完善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环节制定明确、详细的法律法规,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可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建筑单位也要依据自身项目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体制,完善相关督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督行为和规范,从而建立完善的工程量监督体系。

  2、加强监督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监督部门要聘请专业师定期的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培训,在思想上提高他们的职业认识和价值标准,做到监督工的廉洁公正、透明客观,杜绝和避免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现的发生。同时,在专业技术上提高他们对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技术规范的了解和掌握,以提高监督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能够更客观、准确、全面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而完善人员构成,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力。

  3、加强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施工准备阶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督和控制。

  1)对相关合同、资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控制。监督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合同文本和内容进行详细、严格的检查监督,保证将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落实相关的合同条款中去。同时,要对勘察、设计、评估的相关料和报告进行严格、全面的的审核和把关,对不合格的文件批告予以驳回,坚决在设计上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2)对进场施工材料质量的监督。监督人员要对进场材料的现场抽样、检测、库存等工作进行全程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保证检测人员工作的全面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对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坚决予以退回,绝不允许劣质材料进入到工程建设的施工环节中去,以便将质量问题消除在萌芽时期,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4、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技术和程序两个方面的监督和控制。

  1)加强对施工技术的质量监督。监督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技术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施工设计和使用的要求和标准,严格控制施工技术的运用。监督和控制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的采用先进的、前沿的施工技术,以保证和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

  2)加强对施工程序行为的质量监督。监督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程序和操作行为的监督和控制。通过制定相关的施工行为标准管理制度,规范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施工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顺利达标。

  5、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运营前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质量检测监督关卡。因此,监督单位要注重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

  1)对主体建筑的验收监督。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建筑工程主体建筑的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步骤进行监督,确保建筑质量不符合要求标准的工程不会进入到运行使用环节,从而避免和防止因低劣工程建筑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2)对建筑装修等辅助项目的验收监督。建筑单位要把工程的维护、装修等辅助项目的质量监督融入到工程建筑全寿命的质量监督控制范畴中来,严格维护、装修工作的操作流程和

  行为,避免或降低因维护、装修的质量不达标而对个人和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间接或直接的经济损失。从而延长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加强他的使用性能,保证建筑工程的合理、舒适、高效、安全。

  三、结语

  随着社会生活和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发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时期的建设背景下,监督单位要同建设单位密切配合、相互补充,从政策、人员、施工技术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促进建筑工程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强,张文.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02)

  [2]刘建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探讨[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8(18)

  [3]李玫.浅析建筑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J].中国住宅设施,2011(02)

  [4]孙进京.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3)

篇五:工程建设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旳监督,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旳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旳监督。其重要根据是国家颁发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原则及设计文献。

  第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旳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旳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旳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旳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旳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旳和相应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旳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旳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旳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旳有关规定和措施。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旳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旳争端。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旳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旳实行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旳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旳资质,考核监督人员旳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旳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

  市、县建委(错误!未指定书签。)应负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从事管理工作旳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

  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如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旳实行机构。其重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旳资质等级和营业范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原则,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旳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估本地区、本部门旳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旳解决。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旳监督,按从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他建设工程质量旳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

  监督站旳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旳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旳人员专业构造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旳70%。

  第十二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获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旳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都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旳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单薄旳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旳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单薄旳县也可以由具有相称于高中毕业文化限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旳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监督员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旳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站旳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旳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旳特点拟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旳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原则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状况,及时妥善地解决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善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动工前一种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献。监督站应在接到文献、资料旳二周内,拟定该工程旳监督员,告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计划。

  第十七条

  监督工作旳内容:

  (一)工程动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旳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旳资质等级及营业范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规定旳不得动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重要审查建筑构造、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原则旳规定。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旳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构造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旳重要部位;其他工程旳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拟定。

  建筑构件质量旳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竣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旳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

  对委托监理旳工程,本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旳质量监督站重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旳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站有如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旳单位,提请本地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原则和有关文献规定设计和施工旳单位,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旳单位令其及时妥善解决,对情节旳,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旳工程,作出返修加固旳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旳单位,按建设部颁发旳《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办理。

  第二十条

  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当监督责任。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旳,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旳;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原则或严重失职而浮现重大质量事故旳;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旳。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旳,要退还收取旳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失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状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罢职处分,触及刑律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旳,主管部门应视状况予以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

  费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收取旳监督费应在本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

  监督费重要用于监督工作旳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献规定旳有关开支等),购买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旳工作岗位重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本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旳标精拟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原则合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旳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旳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颁发旳工程质量监督文献,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旳,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措施。

  一、考核内容

  (一)监督站

  1.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从属关系。

  2.人员专业构造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旳70%。

  3.站长应由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旳相应工程类旳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都市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旳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单薄县旳监督站站长可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4.必须具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度;

  (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涉及记录、保管和检查);

  (3)原始记录、检查报告、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旳存档制度;

  (4)质量事故旳报告、解决制度;

  (5)检测仪器设备旳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

  (6)财务管理制度。

  5.具有必要旳检测手段。

  (二)监督员

  1.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力量单薄县旳监督员应具有相称于高中毕业文化限度或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原则和计量工作旳基本知识。

  3.通过岗位培训、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

  (一)监督站

  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所有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5条所有合格。

  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旳重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

  (二)监督员

  监督员符合上述一项(二)款中1至3条为合格。

  三、考核及程序

  (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员均按本措施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建设司(基建司)负责,并制定考核算施计划。

  四、考核成果解决

  (一)经考核合格旳监督站旳监督员,颁发按建设部统一格式印制旳证件。基本合格旳监督站限三至半年整治复查;不合格旳监督站要停止工作,进行改组或重建;不合格旳监督员要调离。

  (二)考核成果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备案(表式附后)附表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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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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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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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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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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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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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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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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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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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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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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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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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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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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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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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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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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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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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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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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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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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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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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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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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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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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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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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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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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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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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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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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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

  │

  建

  │

  │

  │

  设意

  │

  │

  设意

  │

  │

  │

  主

  │

  │

  主

  │

  │

  │

  管见

  │

  年

  月

  日

  │

  管见

  │

  年

  月

  日│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登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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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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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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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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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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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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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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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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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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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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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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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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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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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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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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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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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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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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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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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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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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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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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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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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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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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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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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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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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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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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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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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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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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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见

  │

  │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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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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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篇六:工程建设监督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一、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闭合

  切实推行行政惩罚制度,是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的有力手段。行政惩罚措施的准时跟进,不但能够准时订正违规行为,同时对其他单位、其他项目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质量监督工作是在主管机构授权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质量监督权和行政惩罚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大路建设监督管理主意》、《大路建设市场管理主意》等都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觉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为质量监督工作过于注重质量的监督检查,没有对整改措施和相关惩罚准时监控落实到位,参建单位存在迎合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反馈报告走过场的现象。为此,依据行业相关法律规矩现正在制定《高等级大路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和《农村大路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对各项行政惩罚条款统一汇编并举行细化和量化,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依据细则严格执行。强化对业主的监督,准时整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把质量监督工作真正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守护好工程质量的大门。

  二、设立质监巡查组和项目监督组,全方位监控工程质量,设立以领导为核心的巡查组

  按照各个工程项目性质和发展状况对全部工程项目适时举行综合检查;按区域成立项目监督小组,详细负责所监督区域各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查。对高速、一级大路实行巡查和现场监督有机结合方式,点面兼顾,有主有次,确保监督不留死角。农牧区大路通过实行适时巡查方式现场详细跟踪,详细监督工作由旗县主管机构监督部门负责。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深入建设项目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的监管。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导和核心,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托付对工程全过程举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是工程质量的直接监控者;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建筑者,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总监和项目经理是责任主体,深入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监控,要促使这三方责任主体严履其职、严负其责,提升质量意识和责随意识,一级一级架好质量的高压线,才干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消失。一要严查各级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控质量保证体系的规范运转;二要仔细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备案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美质量第一责任人约束机制;三要以信用评价和岗位记下为抓手,充分发挥社会监理的职能和作用,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推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有效实施。

  三、提前介入交工检测,推行第三方检测制度,严把交(竣)工检测关

  建立施工过程抽查和工程交工前检测同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前移,催促业主托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前介入,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举行中间监督抽查,使工程实体的各项质量指标在过程检测中得到真切评定,震慑各从业单位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防质量隐患,为工程的顺当交(竣)工做好检测基础工作。

  四、建立旗市区质监机构,加强农牧区工程质量监控

  农村牧区大路点多面广、监督难度大,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大路的建设主体,惟独各旗市主管机构成立与市质量监督机构相对应的质量监督部门,明确旗市监督部门的责任,才干全面有效实施对农牧区大路的跟踪检查和有效监督,农村大路质量管理才干有制度保障。各旗市监督部门每月定期将各农村牧区大路项目监督抽查状况汇报至上级质监机构,采纳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作上级质监机构对各旗县农村大路定期巡查。能有效地缓解上级质监机构的监督工作压力,同时保证了农村大路工程质量的准时掌控。进一步推动农村大路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五、推行各项目监督组之间联检和互检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公平严谨

  为使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准时、到位,质监机构将在现场监督的基础上对各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互检或联检工作。年底对全部监督项目的监督工作举行全面的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查证监督申请批复是否规范,交工检测看法、检测报告内容是否严谨完整,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做到严格监督、公平执法。同时发明条件促进质监机构行业间的沟通和学习,拓宽业务视野和工作思路。通过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使质监工作上高度,上水平。

  六、加大宣扬工作力度,设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营造工程创优舆论氛围

  质量监督工作是代表政府对大路工程质量举行监督的行政行为,任何从业单位都要乐观协作采纳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通过实行文件传达或集中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职能和监督作用的宣贯,使被监督方了解质监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提升质量监管意识,充分认识政府监督的须要性和强制性。在施工现场设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促使被监督方仔细履行职责,削减违规行为。

  七、推动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使质量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行施工标准化管理是适应大路建设迅速、科学进展的需要,是提高大路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平安的有效手段。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自2022年起,新开工高速大路、一级大路项目将要推行标准化管理。各项目驻地建设、预制场、拌合机构、施工现场所有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所有达到规范标准。通过开展高速大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促进规则制度越发完美,现场管理越发规范,人员技能越发精湛,施工工艺越发精细,实验检测越发牢靠。抓住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的有利时机,加强工地标准化专项检查,加大对高等级大路实体指标、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的监督力度。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公布检查结果、名次排序、组织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奖优罚劣,打造样板工程、精品工程,通过样板工程、精品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营造工程创优氛围,带动所有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篇七:工程建设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2)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3、质监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向建管科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1、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监督员。及时确定责任质监员,明确监督责任。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

  责任质监员应当根据受监工工程的规模特点、难点、结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等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方案的编制应有针对性,并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部位(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质监站应及时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且不少于2人.

  三、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主要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参与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按本手册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实体责任监督及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检测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四、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

  工程完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然后填写《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连同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监理资料报质监站申请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拟申报优良的工程,填写“优良工程申报表”,质监站将在三个月后通知有关专家评审人员统一组织评审。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总监或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3)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合格证和相应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2)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监理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中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质监站.

  (6)质监站接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将派遣有关责任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查表》,将对工程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结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责任质监员签认,质监站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备案部门报送.

  七、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整改的规定。

  1、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2、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八、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在48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重大事故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决定》办理。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制订处理方案,由建设、监理单位认可,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3、负责该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应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4、质量监督机构将事故报告、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丰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篇八:工程建设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打分,评标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内的评标活动,情节较重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内的评标活动,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以指定或邀请的方式确定监理。监理必须按合同要求严

  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工程建设施工日志,健全各类档案资料,严把工程质量关,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严禁监理与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出现“豆腐渣工程”,一经纪检监

  察机关查实,是党员或监察对象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准在地区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的监督招投标及监

  理活动。

  分:

  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立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项目并开工的;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

  3、应予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就发包工程的,或者违反规定肢解工程发包的;

  4、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设施的;

  6、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设计内容的;

  7、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

  8、违反“双签制”,不签定“廉政合同”,擅自开工的;

  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

  3、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的;

  4、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利益的,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5、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投标者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6、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及签订承包合同的;

  7、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招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的。

篇九:工程建设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职责

  LT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对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监督责任,对所承揽监督业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认真审阅、熟悉监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掌握受监项目的监督难点和重点,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结合监督工程的性质、技术特点和设计要求等,按照本站制订的有关细则、措施、规定等编制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在施工前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受监项目的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应管理法规要求。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如: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检查和复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是否落实。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生产工人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具体操作。抽查工地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特性是否完全满足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

  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实施重点监督。

  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齐全、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收集整编质量保证资料。

  五、负责对分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抽查,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应督促责任方迅速消除质量隐患,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

  六、接受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参加受监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处理工作。

  七、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及时报告在建工程质量情况,参与起草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成监督的项目应将质监员资料分工程整理归档,存档案室。

  八、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按时提交业务考核总结。

  站

  长

  岗

  位

  职

  责

  站长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实行站长全面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全站行政、业务、技术经济工作全面负责。

  二、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组织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抓好本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本县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查处工程质量事故。

  四、在履行行政处罚时,负责审核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建设局。

  五、组织制定全站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工作,全面做好质监、检测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站行政机构设置、任务划分、人员调配、人才选择和财务审批及各项建设工作。

  七、全面准确掌握本县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八、负责职工的考核,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关心和团结全体职工,努力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副

  站

  长

  岗

  位

  职

  责

  副站长在站长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站长开展管理工作,对分管部门及分管业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参与确定站的监督工作方针、站的远期发展规划。参加编审站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计划,协助站长检查各种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专项大检查;定期检查质监员工作手册和监督计划落实情况。

  四、协助站长做好站内工作人员的政冶思想工作,抓好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组织参与工程监督计划的审定和站内职工培训方案的审定工作。配合站长做好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五、参与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测计划。参与制定站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协助站长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配合站长进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站长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仲载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七、配合站长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受监项目的质量状况。

  八、参与本站员工的技术、业务工作考核。

  九、负责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核,保证质监结论真实准确;完成上级和站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办公室工作职责

  1、确保政令畅通,做好上情下传和下情上传工作。

  2、起草文件和核改文稿,文件收发工作和印章使用管理,并按时立卷归档。

  3、做好接待工作及时将来信、来访、来电和投诉问题交由领导处理。

  4、负责日常学习和站务会议的记录工作。

  5、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会计岗位职制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并向领导汇报。

  3、负责编制每位职工工资的核算表,严格桉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准确无误地核算职工工资和代扣款项,及时上缴各种税费等和做好政策宣传。

  4、每月按时做出财务报表,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单位资金、财产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各报表真实、准确反映财务状况,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及时装订,保存备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我站的车辆是全站的公有固定资产,为管好车,用好车,真正发挥车辆的保障作用,特定以下制度,望认真执行。

  1.车辆的派遣

  1.1各种用车均需使用派车单,由站长批准,办公室安排并办理派车手续。

  1.2业务用车,行政用车,领导用车,用车人须提前一天申请用车的用途、地点、往返时间,否则不予保证车辆。

  1.3凡车辆外出都必须持有派车单,方可出车,无派车单司机出车,按私自出车处理。

  1.4夜间特殊情况出车,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出车,第二天补办派车手续。

  1.5司机本人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按违反规定论处,并追究司机责任,发生一切事故由司机自负。

  2.车辆保管与维护

  2.1驾驶人员必须爱护车辆,保证车辆干净卫生,做到出车前收车后擦洗,保持车辆整洁。不得私自在外洗车打蜡。

  2.2车辆零部件损坏确实需要更换时,由驾驶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购买。

  2.3经常保养检修,坚持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4爱护公物、节约用油、管好材料和工具,做好防火工作。

  3.其他注意事项

  3.1车辆出现故障,驾驶人员要及时说明情况,防止用车时误事。

  3.2车辆发生事故,确实属于非本车机械事故,相关人员负担10%以上

  损失费。

  3.3擅自出车而发生事故,完全由司机本人负担全部损失费。

  3.4如出现罚款项目,若是操作不当造成,罚款数目将由相关人员承担。

  3.5司机差费、过桥费、汽油费每周报销一次。

  3.6驾驶人员圆满完成任务,保养维修车辆好,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无擅自出车现象,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以上是我站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望全站周知,监督执行。

篇十:工程建设监督

  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办法

  监督内容

  假证和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是否具有国家、行业指定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同类(同批)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资料。

  检查和验收。

篇十一:工程建设监督

 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的

  方案

  为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公司重点项目建设,为实现公司全年目标保驾护航,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对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对招投标程序进行监督,杜绝优亲厚友,损公肥私。

  监督对象:负责招投标部门

  监督方式:查看资料,个别询问

  二、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看项目进度,查干部作风,看是否达到预期,防止拖拉懈怠。

  监督对象:项目实施部门或子公司。近期监督重点:横峰马家柚基地建设进度;东升马家柚基地运营状况;中化MPA服务中心装修及运行情况。

  监督方式:现场查看,个别询问,谈话了解等。

  三、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必要性等进行监督检查,降低资金风险、杜绝铺张浪费。

  监督对象:财务部门,资金使用部门

  监督方式:查看资料,个别了解等

  四、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

  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监督内容:看工程项目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行为。

  监督对象:施工单位或企业

  监督方式:现场查看,参与验收,查看检测报告等

  五、对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检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是否担当作为。

  监督对象: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人员,各基地派驻人员

  监督方式:突击检查,个别询问等

  集团纪委应及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主要领导汇报,为领导加强调度、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篇十二:工程建设监督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

  编号:

  工程名称

  交底人(签字并盖章)

  受交底人(签字并盖章)

  日

  期

  海门市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处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4)建筑节能工程:(5)

  安装

  ;

  (6)

  保温节能

  ;

  (7)

  竣工

  ;

  2.3.3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的监督人员,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姓

  名

  专

  业

  项目监督负责人

  ____质监员

  ____质监员

  ____质监员

  ____质监员

  联系电话

  5其他

  1、本工程中

  --------、-------、-------、-------等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52413099-806。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___雨花台区_____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7.1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检测的项目。

篇十三:工程建设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点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抽查重点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

  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审核专家论证方案及方案审批情况。

  2、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

  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2.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相关内容。

  3、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

  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

  二、对建设工程实体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重点

  1、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的工程实体防护措施监督抽查重点。

  2、对设备设施的监督抽查重点: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报废。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或其它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应先备案后安装,自检

  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安全防护用品(如“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安全防护设施(如“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的配置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

  5)、在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

  6)、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7)、施工机具应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

  3、对基坑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

  1)、开挖深度超过4米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2)、基坑支护措施、开挖分层深度、临边防护措施,安全边坡、坑边荷载。

  3)、支护变形、周围构筑物沉降观测。

  4)、排水、降水措施。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情况。

  4、对脚手架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

  1)、施工用钢管外脚手架应有专项搭设方案。

  2)、钢管扣件材质。

  3)、杆件间距、扫地杆和剪刀撑的设置。

  4)、脚手架基础、立杆间距、架体与建筑物连接。

  5)、脚手板铺设情况。

  6)、脚手架验收情况。

  5、对模板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

  1)、高大模板工程应有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2)、模板的材质与存放。

  3)、模板上施工荷载的控制。

  4)、模板的支撑连接。

  5)、模板拆除前混凝土强度情况,拆除顺序。

  6)、模板系统预压和验收情况。

  6、、对起重吊装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

  1)、有专项设计方案。

  2)、起重机械配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装置。

  3)、安装、拆除单位有资质,并有专项安装、拆除方案。

  4)、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检测报告。

  5)、操作人员资格。

  7、对爆破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

  1)、爆破方案备案情况。

  2)、有关爆破材料管理情况。

  3)、爆破人员持证上岗。

  4)、爆破后现场管理情况。

  8、对高空作业的监督抽查重点:

  1)、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明确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所需料具。

  2)、临边、洞口等使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及性能。

  3)、扣件与连接件的紧固,设施与建筑物的固定。

  4)、走道、通道板、登高用具及防护棚的搭设情况。

  5)、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对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物件的控制情况。

  9、对临时用电的监督抽查重点:

  1)、有专项临时用电方案、设备超过5台或总容量超过500KW以上有专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2)、采用TN-S系统即“三相五线”情况。

  3)、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实施情况。

  4)、“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实施情况。

  5)、接地和接零保护系统。

  10、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抽查重点:

  1)、现场围档:围档的高度不低于1.8米,围档材料选用应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苏园规[2004]12号文规定,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2)、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有固定的出入口,并设专职人员管理。

  3)、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口建立冲洗台,道路硬化、畅通,有排水排污措施,防治抛、撒、滴、漏、堵和扬尘等现象。

  4)、材料堆放:按平面图分类堆放整齐,标识区分,各类垃圾及时清理。

  5)、现场住宿:与作业区、办公区分开,定人管理,卫生符合要求。

  6)、现场防火:有制度、措施、合理配置消防器材。

  7)、现场标牌:有规范整齐的牌图、安全标语、宣传栏。

  8)、生活设施:有食堂、厕所、浴室等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并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9)、保健急救:有医务室或保健箱,有急救保健措施。

  10)、社区服务:有防尘、防噪音、防废物等爱民便民措施。

  附件

  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京建施[2005]983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

  通知”(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

  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1、市建委将根据本《导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2、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导则》中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的要求,除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外,还应制定或完善街、乡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3、各施工单位要按本《导则》中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做好落实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4、各监理单位要按本《导则》要求,按监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制度,并做好有关审核、审查、复查和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1、总则

  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

  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

  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

  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

  情况。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7.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7.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8、附则

  8.1

  本导则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篇十四:工程建设监督

 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对工程建设的有效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委都应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活动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努力提高监督水平。”目前,随着西部在开发战略的全面启动,以公路建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规模。就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规模来说,今年已达到54.5亿元。面临这一公路发展的大好机遇,如何正确认识纪检监察部门在公路建设中的监督职能作用,已成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中予以回答和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么,应当如何保证纪检监察在工程建设中监督到位呢?

  一、不断增加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解决好“愿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

  调查表明,掌管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均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他们手中有相当大的权力,这些人都明白,权力应该接受监督制约。但在具体运用权力时有些项目负责人在自己滥用权力获得私利时,则想方设法躲避监督制约,并对监督有一种反感和抵触情绪,认为监督是“跟自己过不去,挑毛病”。所以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对于权力的主体来说,首先必须增强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各级党组织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克服工程建设点多、面广、高度分散、任务重、时间紧,难以集中大块时间进行教育的困难,加大教育力度,把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要通过有效的教育,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女色关。使那些分管工程的领导干部懂得,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要坚决摒弃权力的私有化,高品化,决不允许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防止和克服各种玩忽职守的行为,每一个从事公路工程坑的党员干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一个职位就是一份责任,组织上把我们放在这个位置上,赋予一定的权力,也就是交给了一副重担,一定要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责,不辜负党组织的信任和期望。同时,要树立起正确的监督观,强化自律意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新形势下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每位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力又有接受他人监督的义务。所以,要养成监督和被监督的习惯。始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腐蚀和影响,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特别是我们公路部门,作为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的主力军,掌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干部拥有成千上亿元的建设资金使用权,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每个建设项目都成为优质、高效、安全、廉洁工程。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解决好“能不能”监督到位的问题。

  当前,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的环节。就纪检监察对工程建设监督到位而言,有的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防范措施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制度上的空档,存在“无章可依”的问题;有的是“执章不严”,讲感情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是“有章不依”不按规矩办事,对上级明令禁止的东西,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实践证明,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根本性基础工作。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邓小平文选》第2卷333页)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纪检监察对公路工程建设监督到位,必须重视制度建设。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要在“深化”上动脑筋,增强制度的系统性。要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延伸完善规章制度,使其形成纵横交织的严密体系,力求措施在前,防范在先。首先必须健全民主集中制。现在,在一些领导班子内部,缺少正常的互相监督与帮助,成员之间很少有坦诚的思想交流,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该制止的不制止。这种情况是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党内监督机制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重点工程

  临时党委、支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环境。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内部,不管是谁,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凡属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个人要服从组织,少数要服从多数。只有这样,在班子内部才有可能进行监督,才能使班子每个成员包括“一把手”处于有效监督制约中。其次,要健全公开办事制度,特别是办理工程建设中的人、财、物等事项。只要不涉及保密问题,都要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五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保廉政。同时,对那些长时间在工程建设中管人、管钱、管物的人员,要适时进行岗位横向或纵向调整。再就是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最近颁发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使各级各类工程建设人员都有明确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在“细化”上下功夫,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好有关制度规定的“粗线条”问题,变成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细则,对办理有关事项的条件、规则、程序、纪律等各个环节,都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使行使权力和监督权力都有据可依。三是要解决好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问题,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在制定有关制度规定时,还要制定出确保制度规定落实的制约措施。要严明纪律,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坚决查清,严肃处理。

  三、努力创造有利于权力监督制约的环境和氛围,解决好“敢不敢”监督到位的问题。

  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容易出现感情代替原则,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加之新形势下一些党组织党内生活的政治空气淡化,一些兼职的纪检员不敢监督,使监督制约缺乏应有的环境和氛围,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克服和纠正。首先,要营造出人人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舆论氛围。调查中不少单位反映,当前在党内监督和工程建设监督中普遍存在着“好人主义”现象,对违纪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

  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加之现在基层均是兼职纪检员,其中不少是股级干部,他们感到,监督上级怕穿小鞋,监督同级怕伤感情,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相互之间讳言“监督制约”。这种不良风气,助长了权力的滥用,也影响了个人成长进步。因此,要从对党的公路事业和个人进步发展负责的态度出发,以延安整风精神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造成人人讲原则,人人讲纪律,人人讲监督的浓厚氛围。其次,要营造层层照章办事的行政氛围。在工程建设中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大量的要依靠各级领导班子内部来实现。很多事实说明,影响权力正确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上级领导机关。因此,领导机关特别是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工程指挥部、监理代表处、项目经理部等权力机关既要加强对下级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更要在正确用权上为下面做表率,尤其是在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计量支付等问题上不能给下级出难题,防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问题发生;下级也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不怕得罪人,决不能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给上级送钱送物,要求上级违反规定办事。只有各级都严格遵章守纪,照章办事,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三是要营造对违纪必究的法纪氛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原则。按规定执行纪律,既是对当事人的关心爱护,也是对其他同志的警示和教育。从调查情况来看,一些单位的问题之所以三令五申仍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做到令出法随,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因此,既要重视抓好思想教育,也要重视执行纪律,发挥法纪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努力探索纪检监察在工程建设中监督到位的途径,解决好“会不会”的问题。

  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更好地保证纪检监察在工程建设中监督到位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努力提高各级纪检干部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新形势下的执纪办案水平,保持纪检干部的浩然正气,坚决同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作斗争。

  2、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当前最根本的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好集体领导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党委、支部议事规则,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和决策执行程序,对议事的范围、原则、权限、方法、制度等,都做出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克服工程建设中大小权力运用的随意性。

  3、要对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大家普遍认为,现在“一把手”手中的权力过分集中,必须进行分解。一是对互相监督的权力必须进行分解,不能由一个人掌握,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二是对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权力进行分解,由几个人或几个部门来共同行使;三是对集中于少数人的重大决策进行分解,由人数多的一级组织来行使。四是在一些岗位尽可能地减少人的因素,由电脑进行自动化管理。

  4、要把除属于国家保密以外的各种权力都向社会公开,让权力的行使置于阳光的照耀之下。联系交通系统近年来发生的雷勋平、刘中山、郑道访等典型案件,我们发现,工程项目承发包、建材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仍然是当前交通建设行业经济犯罪的易发环节,因此,对这些环节应重点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凡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主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坚决杜绝各式“暗箱操作”,做到权力公开。

  5、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把监督工程渗透到里面去。保证纪检监察在工程建设中监督到位,就是要管住权力,同滥用权力的行为作斗争。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就是要从工程设计和概预算编制到工程招(议)标以及合同签定实施全过程监督;要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财务、质量管理,以及工程验收实施全过程监督。笔者认为,要确保全过程监督到痊,首先,要尽快解决公路段一级专职纪检干部配备到位的问题。据了解,全省公路系统除新余公路分局下属的3个公路段配备了专职副科级纪检员以外,其他均属兼职。其次,在全过程监督的手段上,要从监督权力向制约权力延伸,特别是对“一把手”和“一支笔”的权力制约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三是在全过程监督的对象上要从领导干部向所有权力主体延伸,对直接掌握人、财、物实权的党员也要加强监督,防止以权谋私。四是在监督的过程上,要从阶段向全程延伸,事前要堵住、事中要卡住、事后要查住,做到环环相扣,保证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把党员廉政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篇十五:工程建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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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机构

  二、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等行为,有权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小组汇报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科学组织施工,规范设计变更;

  5、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以上监督检查由发改委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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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

  2、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3、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4、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以上监督检查由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三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内容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中央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款核算、专人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

  以上检查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一组织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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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对平时自查和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若相同问题再次出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好对本部门所审批、审核、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纠正,如督查不到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因督查不到位,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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